(一)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提出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(以下统称为建议),应高度重视,认真对待。
(二)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或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,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收集、登记、梳理后,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。
(三)乡镇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答复,最迟不超过6个月。
(四)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结束1个月内,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办理工作情况。
(五)对有条件办理代表建议而故意久拖不办的,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采取适当的措施,限期办理。
(六)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催办、督办代表建议的办理;根据情况,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进行视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