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视察是依法行使代表权力,履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,也是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。
二、人大代表视察的主要形式:
(一)全面视察。在每年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,组织全体代表,围绕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题进行的集中视察。
(二)专题视察。组织有关代表参加,就某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比较系统、深入的调查研究。
(三)代表小组视察,即代表小组根据年度活动计划,对本辖区内群众普遍关心的热、难点问题进行的专题视察。
三、人大代表视察的内容,主要是围绕法律、法规在本辖区内的实施情况,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,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、难点问题等方面的视察。
四、被视察单位应向参加视察的代表提供有关的法律、法规和资料,协助代表搞好视察。
五、组织代表视察,应当选择好、中、差不同类型的单位。视察应当轻车简从,俭朴节约。
六、代表参加视察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密切联系群众,深入了解情况,可以采取听取汇报、走访、座谈、询问或现场查看的方式,听取和了解有关方面和人员的意见和要求,尤其是群众的反映的问题。
七、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需要由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的问题,可以填写建议、批评和意见表。
八、代表视察时,被视察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,认真听取代表意见,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。对代表提出的应当由被视察单位处理的问题,单位负责人应当场答复代表,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告诉代表。
九、在统一安排的代表视察中,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政府或有关单位、组织的负责人。被约见的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。
十、代表视察结束后,写出视察报告,视察报告特别要体现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。
十一、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活动,如因故不能参加,应当向组织视察的部门请假。
十二、代表参加视察活动,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,按正常出勤对待,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、奖金和其它待遇。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,应当由本级财政给与适当补贴。
十三、代表视察经费,从代表活动经费中开支。
十四、政府、有关单位、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,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。